借玉石拍照时损坏,法院这样判

时间:2025-02-14 来源:镇平县人民法院 0 次浏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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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张与小韩均在石佛寺镇经营玉石生意,双方关系较好。2024年10月17日,小韩从小张处借走碧玉猫眼石一件,用于拍照后作为网店宣传封面图片,承诺拍照后便原物奉还。

小韩将玉石带至小美经营的摄影棚拍照,因小美的疏忽大意,导致玉石摔落在地出现损坏,各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,小张遂将小韩起诉至法院,要求小韩赔偿其人民币7万元。

小韩辩称,自己只是从小张处借走了玉石,玉石出现损坏的直接责任人是摄影师小美,申请追加小美为本案被告,且自己从小张处借用玉石时,双方未对玉石价值及出现毁损后的赔偿数额进行约定,故不认可小张主张的赔偿数额。

在法院的调解下,各方当事人终达成一致协议:小美赔偿小韩1万元,小韩赔偿小霞5万元、赔偿小张部分诉讼费用,出现损坏的案涉玉货归小韩处置,各方当事人为此事再无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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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李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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